調解委員會服務簡介

我要告你!咱們法院見………
其實,如果有下列的糾紛發生,您可以就近到鄉(鎮、市)公所,
免費、親切、公正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項別

民事糾紛事件

項別

刑事糾紛事件

(一)

債權、債務之清償

(一)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二)

房地產之購置、租賃、佔用

(二)

名譽、信用及秘密

(三)

婚姻、收養、繼承

(三)

普通傷害、毀棄、損壞

(四)

公害賠償

(四)

親屬間財產犯罪

(五)

商事買賣

(五)

交通事故

(六)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六)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註:『他造』指『對造人』。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兩款之限制。


聲請調解的方法

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對造人人數提出相對繕本數量。

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或服務台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亦可就近請村里幹事代為填寫後,再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交通事故聲請調解請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要有對造人正確姓名、地址資料。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一項)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一項)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二項)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